个体经营者与品牌运营商之间签署的协议,是构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也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的前提。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的背景: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位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特许人在不具备综合性、系统性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弱势地位,设置了冷静期条款。
特许人未使用特许人任何经营资源,是法院认定“一定期限”的前提条件,但各个法院对“一定期限”把握尺度略有不一。
虽然“冷却期”的期限“取决于其条款和条件”,但不应过于随意,应考虑地域、工业、商业惯例、公平和合理性等因素。如果当“冷静期”期限约定出现不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根据“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这一原则进行裁判。所以“冷静期”期限的约定应当更加合理、慎重。特许经营“冷静期”作为一项规范较为模糊的创新制度,在学术及实务界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相关立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正确对待“冷静期”制度,既不应消极排斥,也不应随意滥用,以实现该制度的初衷,使双方合作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