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企业信用助贷服务合作中实施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参与前期渠道匹配、资料准备、中期细节协调及后期款项即使到达收款方账户。乙方具体服务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和银行,并为双方提供相关居间服务。
1、乙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利用、传播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2、乙方在服务劳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方式、提供合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甲方以自己名义,并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履行,所借款资金全部归甲方使用。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外,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甲方签订乙方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后,在签约收款当日按本合同所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暂停本次借款服务且甲方须支付乙方前期服务费用及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以甲方转账到账为准)。
3、甲方应保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向乙方或银行提供的所有个人及其他项目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正当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拒绝放款,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相关部门处理)。
1、若甲方因乙方的协助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具体数额按该笔合同总价* 3 %(百分之三)方式计算(本协议中居间服务费均不含税)。
2、甲方在乙方配合下,与该项目相关人员接触后解除本合同,并在以后与该项目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于在乙方协助下签订的合同,甲方应按以上第四条足额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则乙方保留诉诸法律等权利。
3、甲方若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复利计息;若甲方拒付,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追款,甲方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由乙方负担。
4、甲方若无故不配合乙方,有意拖延时间、隐瞒自身实际情况、或已完成融资计划被乙方拒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