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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谁承担?

时间:2022-12-09 20:18:31 本站 点击:50

  在审理各类运输合同过程中,运输合同中往往存在着保险合同,多重法律关系叠加,涉及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客运合同为例,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而引起纠纷。

  1、基本案情:2016年12月7日14点20分许,原告杨某某乘坐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长途客车前往呼和浩特。到站后,杨某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当晚原告杨某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9天,花费住院费22672.29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经审理,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客运班线经营者、道路运输业户均为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运公司),但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权人为被告张某某,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且张某某系呼运公司的职员。

  2、裁判理由及结果:杨某某与呼运公司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杨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呼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本案中,呼运公司与张某某应属于企业内部发包人(单位)与承包人(员工)之间的长途客车经营权承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提供承包合同,但作为呼运公司职工的张某某,经公司许可以承包的方式取得经营权属于企业内部关系,不能对抗企业外部关系。故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应由呼运公司承担责任。

  1、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1日上午,张某乘坐公交车回家,当车辆将行驶至包钢第八中学站时,车辆晃动,张某跌倒摔伤,公交车司机联系张某家属,在张某女儿到达后,呼叫救护车将张某送往包钢医院,此时距离摔倒已过数小时。经诊断张某为左股骨颈骨折,进行了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于2017年12月26日出院。据此,张某主张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0136.55元。公交公司认为,驾驶司机没有操作不当行为,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张某摔倒是由于其左手拎袋右手松开扶手,缺乏一般人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失,且事后值乘司机第一时间查问,联系家人并陪同一起去医院治疗,已尽到救治义务,公交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裁判理由及结果:张某乘坐公交车,上车后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从案发当时公交车内录像可以看出,公交值乘司机正常驾驶车辆行驶,未发生突然事件,张某摔倒受伤系在乘车过程中左手拎袋右手松开扶手导致,是其自身未尽充分注意所致,值乘司机不负主要责任。但张某受伤后,值乘司机没有充分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延长了救治时间,对张某的治疗费用应予部分补偿。

  可见,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关系、承运人有无过错,是承担赔偿还是只有补偿?这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你诉说,讼赢君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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