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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公路运输经济师知识点: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时间:2022-12-09 20:20:05 本站 点击:52

  1.概念:指道路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达成的旅客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客运经营者按车票规定内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协议。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合同,道路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准时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票款或者其他费用。

  3.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得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总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

  ①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除了要符合车站的一般规定外,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旅游名胜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食宿地点和食宿标准等。

  ②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御寒或降温设备,随车配有导游人员。

  ③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适用旅游客票,按旅游要求发售直达旅游客票或往返旅游客票,如食宿和其他服务的款项单独列出,载入旅客客票票面一并计收。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可使用班车客票。

  ④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退还原票款中运费部分,核收退票费,食宿和其他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对不予退还的,应在售票时公告。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①要约的目的必须是订立合同(案例:在出租车旅客运输的情况下,旅客招拦出租车的行为是要约,但若有行人招拦出租车不是为了订立运输合同,而是为了寻求救助、问路等则不构成要约。)

  (4)在采用取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下,旅客取票并支付票款的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要约,而是预约合同

  (1)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2)合同的解除:指在合同没有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地点乘车,需要改变乘车日期、车次和到达地点时,可在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旅客也可退票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开车后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的,旅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就是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导致合同变更的,承运人也应补偿旅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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